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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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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先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湾沚镇延安东路26号门面房出租给张先梅,租赁时间暂定一年,自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7日止,年租金为1.2万元,每年签订协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湾沚镇延安东路26号门面房出租给张先梅,租赁时间暂定一年,自2014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7日止,年租金为1.2万元,每年签订协议一次性付清。

另查明:2015年3月12日,原告书面通知张先梅做好思想准备:1、如果续租,租金将有所调整;2、如果不租,我们将公开拍租,但同等条件下你将享受优先。同月26日,原告书面通知张先梅于次日下午到原告处洽谈公开拍租相关事宜。次月13日,原告书面通知张先梅于4月30日上午到原告处进行公开拍租。此次竞拍失败。4月23日,原告书面通知张先梅5月5日上午到芜湖县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租。同日,张先梅书面承诺若参加竞拍未中标,将于15日内搬离及清空货物,以方便下一位承租者承租;若未履行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将由我承租户承担。之后,此次竞拍再次失败。

另查明:张先梅交纳房租至2015年4月7日;2015年6月15日,原告书面通知张先梅于2015年7月14日前清空该房屋内的所有货物,并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5年7月2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律师发律师函,书面通知张先梅务必在收到律师函后10日内将该房屋腾让向原告移交。但张先梅一直占用该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于2014年4月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理应全面履行该协议。原告方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告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协议,并给予了被告方足够的腾让时间,现原告方要求被告腾让房屋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且双方约定年租金为1.2万元,故原告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房屋于2015年4月7日到期,故拖欠租金应自2015年4月8日起算。至于张先梅要求原告给半年的腾让时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先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所租赁的位于湾沚镇延安东路26号门面房腾让交还给原告芜湖县湾沚镇东湖社区居民委员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