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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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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球与被告杨龙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溆民一初字第592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务农。 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溆民一初字第592号

原告王某,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务农。

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3月27日生,汉族,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谌晓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光忠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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