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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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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388号 原告:高某,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曹缨,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1388号

原告:高某,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曹缨,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曹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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