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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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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刘继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商初字第2135号 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白国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茹,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圆圆,山东鲁宁(济南)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商初字第2135号

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白国庆,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茹,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圆圆,山东鲁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继安,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王秀文,女,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刁维正,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翟祥玲,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刘孝华,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被告李勋芳,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被告刘继安、王秀文、刁维正、翟祥玲、刘孝华、李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同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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