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市民初字第3168-3号 原告苏丽,女,1959年8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传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丽丽,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丽与被告山东省济南纺针织品批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苏丽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苏丽负担。 审 判 长 吕铸荣 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 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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