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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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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敬,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健,该单位职工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敬,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健,该单位职工。

被告杜娟,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晓,潍坊坊子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普利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静

审 判 员  段玉娟

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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