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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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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冲与田洪宽、山东省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212-2号 原告汤冲,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金宝,居民。 被告田洪宽,司机。 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大街庄检路东丁字路南头东边。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该公司经理。 以上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坊交初字第212-2号

原告汤冲,个体业主。

委托代理人郭金宝,居民。

被告田洪宽,司机。

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凰大街庄检路东丁字路南头东边。

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瑞玉,该公司职工。

汤冲与田洪宽、山东省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21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恒鑫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07/95955号牌大中型拖拉机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田 静

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

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辛宛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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