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坊民初字第841号 原告张现勇,居民。 被告潍坊博林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州南路十一公里处潍坊南郊钢材市场113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勇与被告潍坊博林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现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以上共计4670元,由原告张现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闽军 审 判 员 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萌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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