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张德敬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李涛华、张德敬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涛华所借原告款项发生于被告张德敬、李涛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此债务应当为被告张德敬、李涛华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德敬、李涛华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涛华、张德敬欠原告田洪强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涛华、张德敬支付原告田洪强借款本金7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4%计算,自2015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李涛华、张德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