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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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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许俊智,周丹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8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 负责人曹瑜,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赛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5幢26-21、22。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法民保字第00381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9号。

负责人曹瑜,行长。

被申请人重庆赛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5幢26-21、22。

法定代表人许俊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朗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2号F-1-1。

法定代表人郑泉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辉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60号附96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许俊智,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周丹,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郑泉兴,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赵文学,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重庆赛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朗信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辉顺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智、周丹、郑泉兴、赵文学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赛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朗信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辉顺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智、周丹、郑泉兴、赵文学价值1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赛德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朗信物资有限公司、重庆辉顺电器有限公司、许俊智、周丹、郑泉兴、赵文学价值135万元的财产。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世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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