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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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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彦与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保执字第74号 原告郑彦,男,汉族,住滨州市。 被告潘梅征,女,汉族,住滨州市。 原告郑彦与被告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沾保执字第74号

原告郑彦,男,汉族,住滨州市。

被告潘梅征,女,汉族,住滨州市。

原告郑彦与被告潘梅征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433房产一套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告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7433房产一套予以保全,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新国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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