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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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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且经自由恋爱才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并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现双方婚后育有两子,进一步说明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虽然被告婚后偶尔有赌博现象、性格暴躁,且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且经自由恋爱才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并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登记结婚。现双方婚后育有两子,进一步说明夫妻双方感情深厚。虽然被告婚后偶尔有赌博现象、性格暴躁,且多次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原告对被告一度失望,进而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但被告坚持认为其同原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出狱后多次同其沟通试图挽回感情,被告也强烈表示只要原告愿意同其合好,他可以改过自新。本次开庭被告从三亚赶来澄迈也是为了抓住同原告沟通的机会,可见,被告为了维护夫妻感情和完整的家庭,愿意付出努力。故综合被告的种种表现,可以认定被告的确对原告还有感情。另外,双方生育的小孩目前年纪尚幼,双方应努力给孩子创造一个温馨和睦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吴某某和被告陆圣君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苏建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核 :曾令侨 撰稿 :李劲松 校对 :王芳 印刷 :李妹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印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