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义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16995548-6。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 委托代理人赵丽,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开祥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义马市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林发现。 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祥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93元,减半收取6,746.5元,由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琰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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