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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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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聂某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264号

原告李某,男。

被告聂某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经多次通知原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通知原告补正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琰珂

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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