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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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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梅 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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