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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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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平诉义马市泰山路办事处狂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移民登记实物卡为30581.9元,后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变更为32501.9元,原告应向被告缴纳购房款为34970元,原被告双方都未向对方实际支付款项,而是用已方应得款项来冲抵其应向对方

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移民登记实物卡为30581.9元,后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变更为32501.9元,原告应向被告缴纳购房款为34970元,原被告双方都未向对方实际支付款项,而是用已方应得款项来冲抵其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原被告双方的款项在1999年底已冲抵完毕。原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被告未将上述补偿款兑现完毕,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移民款15102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兰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李兰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的,应同时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迎宾

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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