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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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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拴方诉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宋娜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杜拴方,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 负责人朱丽锋,经理。 被告宋娜,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拴方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宋娜侵权纠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杜拴方,女,汉族。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

负责人朱丽锋,经理。

被告宋娜,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拴方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宋娜侵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宋娜的身份信息不详,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雅丽化妆品经营部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拴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晓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梅 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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