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张勇。 委托代理人杨维彬,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丁章仕,资阳市雁江区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志明。 被告张福兵。 被告张福国。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2号“汇日.央扩国际广场”7楼。 负责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钟志明、张福兵、张福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审判员 李月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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