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孟晖。 委托代理人吴宁,4150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玲。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仁德西路马鞍村八社。 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晖诉被告周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晖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孟晖负担。 审判员 李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海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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