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43号 原告朱家明。 原告朱国君。 委托代理人范剑影,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阳梅。 委托代理人孙兵,男,1974年3月1日生,汉族,系被告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明、朱国君与被告李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明、朱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家明、朱国君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亚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 倩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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