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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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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彬与伍大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880号 原告程建彬。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大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彬与被告伍大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彬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2880号

原告程建彬。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大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彬与被告伍大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建彬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彬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建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程建彬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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