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34号 原告王荣成。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开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成与被告杨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荣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王荣成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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