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6日,原告薛建的父亲薛克金作为其代理人与被告张孝勇在资阳市雁江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资交调(2014)字第0119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一、由张孝勇赔偿薛建(医疗费60049.67元+伙食补助89天×20元+营养费补助89天×15元-交强险10000)×70%+交强险10000元=47215.26元。二、由张孝勇赔偿薛建(误工费住院89天+出院8天)×60元+护理费89天×60元+残疾赔偿金7895元×20年×46%+被抚养人生活费6127元×16年×0.46÷2人+6127元×15年×0.46÷2人+交通费28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800元-交强险11万元)×70%+交强险11万元=134345.65元。三、由张孝勇赔偿薛建川M×××××号摩托车维修费900元。四、以上一至三项合计由张孝勇赔偿薛建182456.91元,已支付41000元(注:包括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141456.90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兑款项。”后保险公司付给原告110000元,被告张孝勇还欠原告31456.90元至今未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