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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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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二、被告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给付货款违约金(按每日1.5‰计,其中2839893.50元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1139893.5

二、被告四川省德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给付货款违约金(按每日1.5‰计,其中2839893.50元从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21日止;1139893.50元从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5日止;539893.50元从2013年2月6日起至2013年4月24日止;339893.50元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239893.50元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139893.50元从2013年12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资阳市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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