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唐芳作为资阳市雁江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四川省京龙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穗花园物业管理合同》对被告唐芳具有约束力。被告唐芳享受了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被告唐芳理应承担给付物业费的义务。因被告唐芳未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而酿成本案纠纷,故诉讼费应由被告唐芳负担。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时请求被告唐芳承担其他费用,但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唐芳抗辩其房屋墙体渗水非因原告违约行为所致,故其以安装雨棚所需费用抵扣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030元; 二、驳回原告资阳市车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