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陈发德、张金芳与刘志平、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发德与张金芳为陈元之父母,系城镇居民,共生育五个子女。宁A×××××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为被告刘志平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发德与张金芳为陈元之父母,系城镇居民,共生育五个子女。宁A×××××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为被告刘志平驾驶,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

2015年3月6日19时29分许,陈岗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由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方向驶往书台路方向,当车行至大千路宰山村村公所外路口时,与陈元驾驶的由四海公司方向驶出左转驶往娇子大道方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撞上刘志平停驶在道路右侧宁A×××××号重型半牵引车,造成陈元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元被送往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当日净抢救无效死亡,用去抢救费6213.30元。2015年3月9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陈元系车祸伤致心肺肝脾等脏器挫伤、左下肢骨折死亡。”2015年3月27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岗承担同等责任;陈元承担同等责任;刘志平无责任。2015年4月14日,陈岗及陈岗所驾车辆的车主张珍即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与原告陈发德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载明“…电瓶车车损800元…扣除宁A×××××号车交强险无责赔付商业险按60%赔付,合计赔偿342597.26元…”

2015年6月4日,原告方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方承担无责赔付责任赔偿原告方损失12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陈岗驾驶川M×××××号小型轿车与二原告之子陈元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陈岗所驾车辆又撞上被告刘志平停驶在道路右侧的宁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虽然交警部门作为同一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导致陈元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系陈岗所驾驶的川M×××××号小型轿车,与被告刘志平驾驶的宁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刘志平及被告宁夏神河物流有限公司均不应对陈元之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保宁A×××××号车交强险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公司也不应承担交强险无过错赔偿责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发德、张金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陈发德、张金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