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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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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女,汉族,系陈某某妻子。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系陈某某母亲。 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96年1月22日出生,系陈某某儿子。 被告陈某乙,女,汉

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义民初字第284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女,汉族,系陈某某妻子。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系陈某某母亲。

被告陈某甲,男,汉族,1996年1月22日出生,系陈某某儿子。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2003年8月24日出生,系陈某某女儿。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晓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梅 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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