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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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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与资阳天资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刘翔。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被告资阳天资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481号世纪名苑3(F)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与被告资阳天资车业有限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刘翔。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被告资阳天资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路一段481号世纪名苑3(F)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与被告资阳天资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翔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翔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翔负担。

审判员 罗 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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