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756号 原告黄玉华。 原告严前华,也系原告黄玉华之法定代理人。 原告严前军,也系原告黄玉华之法定代理人。 原告严前平,也系原告黄玉华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四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徐发芳。 被告仲小燕。 委托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汉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雪燕,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8号。 负责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玉华、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与被告仲小燕、四川省汉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及其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发芳与被告仲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三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省汉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雪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玉华、严前华、严前军、严前平诉称,2015年4月19日6时25分许,被告仲小燕驾驶川T×××××号重型厢式货车,由321国道临江镇方向驶往资阳城区方向。当车行驶至321国道2027KM+800M原清泉玻璃厂外上坡路段时,因观察不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严光福相撞,造成严光福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仲小燕负事故全部责任。川T×××××号重型厢式货车系被告四川省汉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该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严光福死亡的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0048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仲小燕辩称,对事实和责任无异议,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误工费认可保险公司的;死者在事故发生时已75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不应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依赖应当由省级医院作出鉴定;精神抚慰金建议保险公司酌情考虑;交通费由法庭酌情;被告仲小燕垫付的费用一并处理。本次事故对原告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害,被告仲小燕对此很抱歉,愿意将垫支的费用做精神抚慰金给原告方,希望取得原告方的谅解。 被告四川省汉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