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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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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甘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家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莉娜。 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475号

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家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黎,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莉娜。

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莉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京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曹敏铃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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