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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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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詹金珠、徐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34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仲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34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侯仲基,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色,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金珠。

被告:徐宗明。

被告:林翠香。

被告:连金鎚。

被告:陈宇旺。

被告:李端林。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与被告詹金珠、徐宗明、林翠香、连金鎚、陈宇旺、李端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侯仲基、兰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金珠、徐宗明、林翠香、连金鎚、陈宇旺、李端林经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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