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俸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来其夫妻感情一般,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加上性格不合,互不信任,遇事情不能很好沟通。致使婚后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打闹,夫妻之间开始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结婚以来其夫妻感情一般,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加上性格不合,互不信任,遇事情不能很好沟通。致使婚后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打闹,夫妻之间开始产生矛盾。2011年农历8月13日,被告因为怀疑原告有外遇而动手打伤原告后,双方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自2013年5月开始,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就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在2013年8月原告带上女儿独自外出到江苏常州打工后,原、被告之间就再也没有任何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促使双方和好。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婚生女儿李某乙在双方分居生活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被告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怀疑原告有过错,要求原告补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俸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俸某抚养,被告李某甲自2015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李某乙成年止,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31前支付。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俸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