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211号 原告陈振佑。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志永。 原告陈振佑与被告郑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振佑以被告郑志永与其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佑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振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7元,减半收取为2199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69元,由原告陈振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廖 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农小玲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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