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51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色,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会平。 被告:杨秀全。 被告:叶德清。 被告:李春柳。 被告:汤振华。 被告:汤燕英。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与被告苏会平、杨秀全、叶德清、李春柳、汤振华、汤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储银行南宁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韦杰文、兰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会平、杨秀全、叶德清、李春柳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汤振华、汤燕英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