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曾建儒。 被告:广西瑞景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毅,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君,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5年5月18日。 待裁事项:原告曾建儒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2元,由原告曾建儒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腾睿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为旭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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