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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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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昭南与唐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双方未签有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工资1400元给原告,由原告24小时在工地看护和接收建筑材料。2013年6月8日原告到被告的工地开始履行工作,同年7月被告按口头约定支付1400元工资给原告。2015年2月8日因

双方未签有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工资1400元给原告,由原告24小时在工地看护和接收建筑材料。2013年6月8日原告到被告的工地开始履行工作,同年7月被告按口头约定支付1400元工资给原告。2015年2月8日因被告的房屋被相关部门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但被告自2013年8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共计26600元未支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被告看守工地所欠的工资26600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口头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达成的口头协议没有异议,且被告已按口头协议支付过工资给原告,双方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按约定支付工资,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唐辉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主张权利,但本院可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在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唐辉支付工资人民币26600元给原告李昭南。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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