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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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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黄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云于,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黄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潘云于,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谭永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珈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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