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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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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与覃克勤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723-2号 原告陈希。 被告覃克勤。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723-1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希与被告覃克勤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覃克勤已经全部履行完还款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723-2号

原告陈希。

被告覃克勤。

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723-1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陈希与被告覃克勤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覃克勤已经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覃克勤名下桂M×××××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覃克勤名下位于河池市新华路福山小区(2楼),产权证号为:河房权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陈希提供担保的其个人所有的桂M×××××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石李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芳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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