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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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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艳春与罗雪馨、唐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由被告罗雪馨、唐卫红共同偿还给原告兰艳春借款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扣除已支付的2

由被告罗雪馨、唐卫红共同偿还给原告兰艳春借款9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并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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