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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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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李桂姣、钟干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李桂姣与被告钟干发系夫妻,被告陈少军与被告伍桂凤系夫妻,被告莫树发与被告黎小凤系夫妻。2012年4月19日,被告李桂姣、陈少军、莫树发向原告申请

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李桂姣与被告钟干发系夫妻,被告陈少军与被告伍桂凤系夫妻,被告莫树发与被告黎小凤系夫妻。2012年4月19日,被告李桂姣、陈少军、莫树发向原告申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额度100000元。被告李桂姣以购买农药化肥为由向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申请小额贷款100000元,被告钟干发在申请表上配偶处签名认可。同时,原告与被告李桂姣、陈少军、莫树发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李桂姣、陈少军、莫树发自愿成立联保小组,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10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被告李桂姣、陈少军、莫树发的配偶同意被告作为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被告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钟干发、伍桂凤、黎小凤在协议书上其配偶处签名予以认可。2013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李桂姣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桂姣提供小额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李桂姣在借款后前4个月内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即每个月偿还当月本息13242.27元;贷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15.6%计,被告李桂姣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利息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依约发放了贷款100000元给被告李桂姣。贷款后,被告李桂姣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被告李桂姣仍未归还,至2014年7月26日止,被告李桂姣欠原告贷款本金87777.31元及利息8791.46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828元。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阳朔县支行与被告李桂姣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李桂姣、陈少军、莫树发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依合同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李桂姣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李桂姣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并加收罚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桂姣违约,致使原告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4828元,原告要求被告李桂姣承担律师代理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干发与被告李桂姣系夫妻,对被告李桂姣所贷的款项签名认可,被告钟干发应对被告李桂姣所欠贷款本息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少军、莫树发与被告李桂姣签订贷款联保协议书,对被告李桂姣所欠贷款本息及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伍桂凤、黎小凤作为被告陈少军、莫树发之配偶在被告陈少军、莫树发签订的联保协议书签名予以认可,对被告陈少军、莫树发在联保协议书上所确定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伍桂凤、黎小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桂姣、钟干发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贷款本金87777.31元及利息8791.46元(计至2014年7月26日止),2014年7月27日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23.4%计算。

二、被告李桂姣、钟干发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828元。

三、被告陈少军、伍桂凤、莫树发、黎小凤对被告李桂姣、钟干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21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桂姣、钟干发承担,被告陈少军、伍桂凤、莫树发、黎小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