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民一初字第425号 原告柳州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柳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69号文化商业广场1-1-61号。 负责人徐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雁霏,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堵晓海。 被告黎燕丽。 原告柳州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柳北分公司与被告堵晓海、黎燕丽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张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璐、文记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驰担任记录。原告柳州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雁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堵晓海、黎燕丽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