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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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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黄与魏大凯、兰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魏大凯向原告徐黄借款60000元,有被告魏大凯立写的借条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魏大凯向原告徐黄借款60000元,有被告魏大凯立写的借条予以证明,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偿还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原告借款给被告魏大凯后,双方约定逾期不还借款则按2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被告魏大凯的妻子兰秀平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被告魏大凯、兰秀平共同偿还所欠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该借款系用于被告家庭的生产、生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证据、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大凯、兰秀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大凯、兰秀平偿还原告徐黄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按20%的年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魏大凯、兰秀平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福金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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