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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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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甲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认识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长达20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一起努力搞好家庭生产生活,生育了女儿黎某乙和儿子黎某丙,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原、被告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外出打工,双方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认识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长达20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一起努力搞好家庭生产生活,生育了女儿黎某乙和儿子黎某丙,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由于原、被告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外出打工,双方缺乏沟通,因一些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了一些意见,这并不足以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本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缺乏足够的沟通交流,若双方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摒弃前嫌,加强交流,互谅互让、互相理解,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远远超过三年,但其主张的事实与本院已生效的(2013)阳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不符,在本次诉讼中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黎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

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余枫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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