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营业执照,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劳动合同书及原告工作证,证实原告自2001年起至2013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和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12年的事实以及证实原告的工作岗位及职位是接待一部经理的事实;证据三、工资表,证实原告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4000元和原告工作期间出满勤的事实以及证实被告没有支付原告2001年12月-2013年9月间的加班工资的事实;医疗证、失业保险个人记录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拟证实被告在2001年12月-2013年10月间没有给原告购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未按原告的工资标准给原告购买足额养老保险的事实;证据四、开船记录表、照片、开船记录统计表、协助开船人员名单,拟证实被告违章指挥和强令原告冒险作业、安排不具有开船驾驶执照的人员开船的事实;证据五、干部辞职(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