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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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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03年9月,被告因夫妻矛盾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10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03年9月,被告因夫妻矛盾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10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请,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婚生女儿倪某乙在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考虑到倪某乙一直以来的生活状况及原告的抚养能力,原告提出女儿由其抚养并自愿承担女儿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倪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倪某乙跟随原告倪某甲生活,由原告倪某甲自行抚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庆忠

代理审判员  赵维钰

人民陪审员  唐雪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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