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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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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仁美与黄瑞源、梁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一、被告梁成毅归还原告尹仁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的利息27090元;2015年3月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欠款本金和中国人民银

一、被告梁成毅归还原告尹仁美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的利息27090元;2015年3月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按欠款本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分段给付);

二、被告黄瑞源对被告梁成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尹仁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尹仁美1970元,余款1970元,由原告尹仁美负担167元、被告梁成毅、黄瑞源负担1803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3940元(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黄焕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见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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