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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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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秀环与陆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4号 原告蒙秀环。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和。 原告蒙秀环诉被告陆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374号

原告蒙秀环。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永和。

原告蒙秀环诉被告陆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蒙秀环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永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8日、4月26日、10月1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元、10000,均是通过转账支付,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出具了借条,定于2014年8月28日前还清,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原告。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借条1份及转账凭证3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

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4月26日、10月1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元、5000元、10000,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合计35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定于2014年8月28日前还清借款,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合计3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永和偿还借款35000元给原告蒙秀环;

被告陆永和向原告蒙秀环支付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案件受理费865元,减半收取为432.50元,由被告陆永和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