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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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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甲、于某乙等与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段春英与于金才系夫妻,共同生育有五个子女:于某� ⒂谀臣住⒂谀骋摇⒂谀潮⒂谡虑俊S诮鸩庞�1986年10月15日死亡,段春英未再婚。段春英的父母均先于段春英死亡。于章强于2010年7月13日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段春英与于金才系夫妻,共同生育有五个子女:于某丁、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于章强。于金才于1986年10月15日死亡,段春英未再婚。段春英的父母均先于段春英死亡。于章强于2010年7月13日死亡,生前未婚未育,亦未收养子女。段春英于1993年12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购买位于柳州市三中路98号3栋3单元3-1号房屋的部分产权,1995年10月转为全产权。截止2004年6月5日,段春英尚有存款66635元。段春英自2001年11月26日起患有××,多次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段春英于2013年12月31日死亡。段春英生前未立有遗嘱。

另查明,自2009年起,被告及其儿子郭于清经常照顾段春英,2011年后,被告与段春英一起生活照顾段春英,时至段春英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区建五公司证明、虹桥社区证明、解放派出所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档结果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工龄核定表、补足差价款申请审批表、交接清单、广西龙泉山医院疾病证明书、广西龙泉山医院出院记录、区建五公司离退办的证明、医疗发票、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段春英生前未立有遗嘱,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及被告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段春英的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段春英死亡时遗留有位于柳州市三中路98号3栋3单元3-1号房屋一套,原、被告均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与被告共同继承该套房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段春英存款66635元的诉讼请求,经查,该笔存款是2004年6月5日段春英尚在世时的存款,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段春英死亡时还遗留有该笔存款,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对段春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被告该辩论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郭于清也应分给适当遗产的问题,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郭于清对段春英扶养较多,故被告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柳州市三中路98号3栋3单元3-1号房屋一套由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与被告于某丁按份共有,具体份额为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各占22%的份额,被告于某丁占34%份额;

二、驳回原告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