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横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马金华。 委托代理人陆培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启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琴。 委托代理人黄奕农,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兆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华与被告梁建琴、李兆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马金华负担。 审判长 黄 常 审判员 张修喜 审判员 甘俊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祖深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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