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孩子周某某的抚养问题,因原告张某某经济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孩子周某某一直跟随被告家庭生活,由被告的父母照顾,祖孙关系较好。孩子的爷爷奶奶和伯伯都十分疼爱孩子,原告张某某也同意将孩子交由被告负责抚养,因此,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被告现有的收入状况,应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离婚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周某某由被告周某某负责抚养。 原告张某某每月向被告周某某支付抚养费300元(从本判决生效的当月开始),直至周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学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